關于印發《煤炭職業技能鑒定工作規則》的通知 (煤企改字〔2000〕第69號)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煤炭管理部門,有關煤炭企業: 《煤炭職業技能鑒定工作規則》已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審批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建立健全職業技能鑒定機構和規章制度,加強與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的聯系,切實組織好煤炭企業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并定期向局企事業改革司和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匯報職業技能鑒定工作進展情況。 ? 國家煤炭工業局 二○○○年四月十九日 ? ? 煤炭職業技能鑒定工作規則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全面推進煤炭職業技能鑒定工作開展,促進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標準化,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能鑒定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從事煤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的機構和人員。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職業技能鑒定是指對勞動者進行初級工、中級工、高級工、技師和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考評。 第二章? 煤炭工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 第四條? 煤炭行業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由煤炭工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以下簡稱“煤炭指導中心”)負責組織實施。“煤炭指導中心”接受國家煤炭工業局領導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業務指導、監督。 第五條? “煤炭指導中心”職責: 1、貫徹國家有關職業技能鑒定工作方針、政策,組織制定煤炭職業技能鑒定有關規定、辦法。 2、負責煤炭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監督。 3、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擇優選點的要求,對?。▍^、市)煤炭職業技能鑒定中心和煤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站建站資格進行審查;對煤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站進行年度檢查和評估。 4、負責煤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管理,組織考評員資格培訓和考核。 5、組織制定煤炭職業技能鑒定標準、規范,編制培訓教材,按國家題庫技術標準建立相應試題庫。 6、受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委托,負責煤炭《職業資格證書》的核發與管理。 7、加強與有關地區(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的聯系與協調;承擔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能鑒定中心等有關單位直接委托的專業技術資格、職業資格、上崗資格考試等工作。 8、建立煤炭技能人才信息網絡,為就業及人才交流提供服務。 9、組織開展職業技能競賽和國內外職業技術交流;開展職業技能鑒定研究和咨詢服務。 10、其它應由“煤炭指導中心”承辦的工作。 第三章? ?。▍^、市)煤炭職業技能鑒定中心 第六條? 省(區、市)煤炭職業技能鑒定中心,負責對本地區(本系統)煤炭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的管理,接受“煤炭指導中心”指導和監督。其主要職責: 1、根據國家和煤炭行業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的方針政策及有關規定,制定本地區(本系統)煤炭職業技能鑒定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 2、負責編制本地區(本系統)煤炭職業技能鑒定工作規劃,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本地區(本系統)煤炭職業技能鑒定工作。 3、負責本地區(本系統)煤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站的建站資格審查,組織職業技能鑒定工作交流和年度檢查。 4、受“煤炭指導中心”的委托,對證書核發、考評員等進行管理,負責完成“煤炭指導中心”交辦的其它工作。 5、組織開展本地區(本系統)煤炭職業技能竟賽活動,開展職業技能鑒定研究和咨詢服務。 第七條? ?。▍^、市)煤炭職業技能鑒定中心,應將批準成立的文件及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實施細則報“煤炭指導中心”審查備案。 第四章? 職業技能鑒定站 第八條? 職業技能鑒定站是具體實施對勞動者職業技能鑒定的機構。承擔國家和“煤炭指導中心”所確定的各項任務。其主要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煤炭有關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的方針政策及規定。 2、具體實施煤炭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協調鑒定過程中的有關事務。 3、建立和管理煤炭職業技能鑒定檔案,對考評員的工作提出評價意見。 4、負責鑒定成績的匯總上報和信息統計等工作。 第九條? 建立職業技能鑒定站應具備以下條件: 1、有熟悉職業技能鑒定業務和組織能力的領導。 2、有與所鑒定工種(專業)及其等級或類別相適應的考核場地和設備、設施。 3、有專(兼)職的組織管理人員和考評員。 4、有完善的管理辦法。 第十條? 煤炭職業技能鑒定站的設立,由申請單位擬定建立方案,報“煤炭指導中心”進行資格審查。審查內容包括: 1、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擇優建點的要求,結合生產實際、勞動力市場需求和職業技能鑒定工作規劃,審查其建站的可行性。 2、對申請承擔鑒定工種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查,確定其承擔鑒定的工種、等級和類別。對符合建站條件的,由申報單位填寫《煤炭職業技能鑒定站審批表》(一式四份)(式樣見附表),征求所在地省(區)煤炭主管部門或?。▍^)煤炭指導中心意見,經“煤炭指導中心”審查核準后,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審批、頒發《職業技能鑒定許可證》和《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站》標牌。 第十一條? 通用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站(所)的設立,由各單位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后報“煤炭指導中心”備案。 第十二條? 職業技能鑒定站實行站長負責制。站長、副站長應由勞資部門和職業技術培訓部門的領導擔任,并配備一定數量的專(兼)職管理人員。 職業技能鑒定站應建立獨立的財務會計制度,遵守國家財政經濟法規。 第十三條? 職業技能鑒定站應受理一切符合申報條件、規定手續的人員的技能鑒定,嚴格執行考評員對其親屬的職業鑒定回避制度。 第十四條? 職業技能鑒定站享有獨立進行職業技能鑒定的權利,有權拒絕任何組織或個人更改鑒定結果的非正當要求。 第十五條? 職業技能鑒定站實行定期鑒定制度,具體日期、鑒定工種和等級、類別、報名條件以及收費標準等事項,應在鑒定前2個月發出通知。有特殊要求的,也可專門組織進行。 第十六條? 申報職業技能鑒定的單位和個人,可向職業技能鑒定站提出申請,由職業技能鑒定站簽發準考證,按規定的時間、方式進行考核考評。 第十七條? 單位或個人申報職業技能鑒定,均應按照規定交納鑒定費用。其支付項目是:組織職業技能鑒定場地、命題、考務、閱卷、考評、檢測及原材料、能源、設備消耗等費用。 職業技能鑒定收費標準不得高于當地財政、物價部門規定的標準。 第十八條? 煤炭職業技能鑒定站經批準可以刻制煤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站印章。印章主要用于:考生鑒定申報表、準考證、考核成績通知單、鑒定計劃、鑒定報告、證書核發登記表和鑒定站其他事務的用印。 第十九條? 職業技能鑒定站實行年度檢查和評估制度。 年度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職業技能鑒定年度工作計劃的執行情況,場地、設備、檢測手段、人員等是否符合標準,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以及各方面對鑒定工作的反映等。年檢結果由“煤炭指導中心”發布。對年檢優秀的鑒定站將給予表彰,對不合格的鑒定站將限期整改。 評估工作每3年進行一次,主要內容是:執行考核計劃和考核標準、鑒定站工作人員業務水平、設備及檢測手段、考核收費、考核檔案、原始資料、鑒定站的工作制度及社會對鑒定工作的反映等情況。評估合格的,由“煤炭指導中心”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申請換發《職業技能鑒定許可證》;不合格的鑒定站,將限期整改或予以撤銷。 年度檢查和評估的具體辦法,由“煤炭指導中心”制定。 第二十條? 煤炭職業技能鑒定站接受上一級煤炭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業務指導和檢查,同時接受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五章? 職業技能鑒定考評人員 第二十一條? 職業技能鑒定考評人員是在規定的工種、等級范圍的,按照統一標準和規范,對職業技能鑒定對象進行考核評審的人員。 第二十二條? 考評人員分為考評員和高級考評員。考評員可承擔初級工、中級工、高級工職業資格鑒定;高級考評員可承擔初級工、中級工、高級工、技師和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考評。 第二十三條? 考評人員的數量應以滿足鑒定工作需要進行確定,一般不低于本單位參加鑒定人員總數的2%。 第二十四條? 煤炭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任職條件及管理辦法由“煤炭指導中心”組織制定,并頒布實施。 第六章? 職業技能鑒定條件 第二十五條? 職業技能鑒定以《煤炭工業工人技術等級標準》和《煤炭行業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為依據,具體分為理論知識和操作技能兩部分。 第二十六條? 職業技能鑒定條件: 1、學徒期滿的學徒工,各類職業培訓實體的畢(結)業生,或通過自學達到初級技術水平的勞動者,可進行初級工職業技能鑒定。 2、取得初級《職業資格證書》(原《技術等級證書》)后,在本工種連續工作5年以上,或通過中級技術培訓,可進行中級工職業技能鑒定;經評估合格的技工學校、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可進行中級工職業技能鑒定。 3、取得中級《職業資格證書》(原《技術等級證書》)后,在本工種連續工作5年以上,或通過高級工培訓,以及高級技工學校、高級職業技術培訓班的畢(結)業人員,可進行高級工職業技能鑒定。 4、取得高級《職業資格證書》(原《技術等級證書》)后,在本工種連續工作3年以上,具有豐富的生產實踐和操作技能特長,能解決本工種關鍵操作技術和生產工藝難題,在技術革新和技術攻關方面成績顯著,并具有傳授技藝能力和培養中級技能人員能力的人員可進行技師職業技能鑒定。 5、取得技師《職業資格證書》(原《技師合格證書》)后在本工種連續工作3年以上,具有精湛技藝和綜合操作技能,能解決本工種高難度生產工藝問題,在技術改造、技術革新、防止和排除重大事故隱患、大型工程施工、大型設備安裝調試和維修等實際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或提出較高水平的合理化建議并取得明顯經濟效益,并具有培養高級工和組織帶領技師進行技術革新和技術攻關能力的人員可進行高級技師職業技能鑒定。 6、獲得國家承認的大專以上學歷者,進行相關專業高級工及以下等級職業技能鑒定,可免于理論考核。 7、參加國家、部(?。⒌兀ㄊ校┘壖夹g比賽獲得前三名者,視比賽項目與技術等級標準的水平,或有特殊貢獻的工人,經同級勞動工資部門批準,可不受時間間隔限制進行中級工、高級工的職業技能鑒定;經主管部門推薦,報上一級職業技能鑒定中心批準,可不受時間間隔限制進行技師和高級技師職業技能鑒定。 第七章? 職業技能鑒定試題 第二十七條? 職業技能鑒定實行統一命題,統一標準答案,統一評分標準。試題一律從試題庫中提取。 “煤炭指導中心”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立國家題庫技術標準,建立煤炭試題分庫,報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能鑒定中心審核認定后,公告實施。試題庫由“煤炭指導中心”管理,實行有償服務。 通用工種鑒定從所在地方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的國家分庫中提取試題。 第二十八條? 職業技能鑒定試卷由“煤炭指導中心”直接提供或采用保密方法以清樣形式發送。發送的主要內容為:試卷、標準答案、評分標準,操作技能鑒定所需設備、工具和材料的清單等。 第二十九條? 試卷印制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印刷、復制秘密載體的規定,實行分級管理負責制。“煤炭指導中心”負責監督試卷的印制、運輸和發放。一旦發生失密,必須立即向上級報告,采取相應補救措施。 第三十條? 技術理論知識和技能操作鑒定的單項合格成績,兩年內有效。 第八章? 證? 書 第三十一條《職業資格證書》是勞動者具有相應技術等級職業資格的憑證,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確定相應待遇、支付報酬的依據。 對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優先安排就業、上崗,優先安排生產、經營承包項目和示范、推廣項目等。 第三十二條? 職業技能鑒定合格人員,頒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一印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三條? 證書的使用、核發、印鑒等管理辦法,由“煤炭指導中心”另行制定。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實行職業技能鑒定統計報表制度。各職業技能鑒定機構按規定上報統計報表。 第三十五條? 本規則由“煤炭指導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煤炭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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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煤炭職業技能鑒定工作規則》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2-01-04
來源:國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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