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能源的政策法規關鍵問題研究 (研究單位:國網能源研究院) 根據我國分布式能源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從規劃、并網標準、電價機制、優惠政策和運營模式五個方面對影響我國分布式能源發展的關鍵政策和法規進行重點研究。由于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和其他分布式能源的發展定位、適用場合、開發潛力和經濟效益有較大差距,需要分類考慮制定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和其他類型分布式能源政策。 一、戰略規劃與立項管理 (一)分布式能源規劃 分布式能源發展規劃擔負著指導分布式能源合理發展,并與社會經濟發展其他專項規劃有序銜接的重任。因此,為分布式能源制定發展規劃有重要的意義和必要性。 分布式能源可以分為可再生能源和非可再生能源兩大類,這兩類分布式能源在發展重點、技術特性、用戶范圍等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很難制定出一部專門的、綜合的、適用于所有分布式能源特點的發展規劃。在分布式能源的發展規劃制定中,需要按照一次能源類型,分別針對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和非可再生能源的分布式能源制定相應的發展規劃。 1.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的規劃 目前,我國已經針對可再生能源出臺了《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并且出臺了關于可再生能源電量上網、價格結算、補貼辦法等一系列政策。為了避免不同政策之間的交叉重復,保持各項政策之間的相互協調,可以將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納入到國家的可再生能源規劃中進行統一考慮。 在現有可再生能源規劃基礎上,重點對城市和邊遠地區的分布式可再生能源進行重點規劃,例如屋頂光伏發電、地熱能、垃圾沼氣發電等能源系統進行重點規劃。 2.非可再生能源的分布式能源的規劃重點 非可再生能源的分布式能源種類較多,如小型燃油發電機組、小型燃煤機組和天然氣分布式能源機組等。其中,天然氣分布式能源具有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減少污染物排放和清潔環保等優點。因此,除可再生分布式能源外,我國可以將天然氣分布式能源作為發展的重點,需要對天然氣分布式能源的發展規劃開展專項研究。 現階段,國家在制定天然氣分布式能源規劃時,需要重點考慮以下四方面的內容: (1)將天然氣分布式能源納入國家新能源相關發展規劃 天然氣分布式能源的發展規劃應納入國家新能源發展規劃,主要是對我國天然氣分布式能源的指導思想、發展目標、重點發展領域等提出指導性意見,為各地方政府制定分布式能源發展規劃提供明確導向,為不同主管部門的協同工作提供依據。美國也是通過制定國家發展戰略來促進天然氣分布式能源的發展。例如,美國能源部于1999年制定了《建筑使用熱電冷三聯供(CCHP)——2020愿景》的發展戰略,確定到2010年,20%的新建商用建筑使用CCHP,5%的現有商用建筑使用CCHP;到2020年,50%新建商用建筑采用CCHP,25%現有商用建筑采用CCHP的發展目標。 我國天然氣分布式能源的發展規劃可以包括國家規劃和省級規劃。其中,在國家發展規劃中需要對以下內容進行明確:我國天然氣分布式能源的指導思想,重點發展區域和類型,關鍵技術發展目標,配套技術服務發展方式及目標,并且需要在發展戰略中對財稅、金融、接入電網等方面的扶持政策進行指導性的說明。天然氣分布式能源的省級發展規劃以國家規劃為指導,由省級政府對當地冷熱負荷需求及特性、各類天然氣分布式能源技術的經濟效益進行深入細致的調研和測算,掌握本地區天然氣分布式能源的適宜場所、發展潛力,從而提出本地區天然氣分布式能源的發展目標。同時,為了促進天然氣分布式能源的發展,需要結合當地情況出臺配套的支持保障措施,如財稅補貼、燃料價格優惠等。 (2)天然氣分布式能源規劃應與社會經濟發展各相關的專項規劃相銜接。 天然氣分布式能源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市規劃、能源規劃、天然氣規劃、電源規劃、電網規劃、熱力發展規劃等密切相關。天然氣分布式能源的相關規劃需要與上述各專項規劃相互呼應,有序銜接。在制定天然氣分布式能源規劃時,需要協調天然氣分布式能源發展和一次能源供給之間的關系,在確定天然氣分布式能源發展規模和布局時,應充分考慮一次能源的供給能力、管道布局,統籌安排項目建設;要協調天然氣分布式能源發展和電網、電源發展的關系。在電源規劃中考慮天然氣分布式能源對電力需求、系統備用的影響,在配電網規劃中考慮天然氣分布式能源項目接入電網的需求。 (3)應堅持節能減排的基本原則 在天然氣分布式能源規劃中,需要明確天然氣分布式能源的發展應當以節能減排為原則。在確定天然氣分布式能源發展規模時,應對當地冷熱負荷的需求及特性進行深入調研,應避免天然氣分布式能源建設規模過大,供熱負荷不足,發電量過多,造成資源的浪費。 (4)明確“以熱定電”的設計原則 我國地域遼闊,不同區域的季節特點、溫度變化和負荷特性都有顯著差異。建議組織有關專家研究確定不同區域的天然氣分布式能源的設計原則,特別是熱電聯產和冷熱電三聯供系統要采用“以熱定電”的設計原則,避免分布式系統的投資浪費和運行的不經濟,促進分布式能源的科學、合理發展。 (二)分布式能源的立項管理 根據分布式能源的運行狀態,可以分為獨立運行、并網不上網、并網且上網三種情況;根據分布式能源是否享受相關的優惠政策,可以分為享受和不享受兩種情況。分布式能源項目是否需要進行立項管理應根據以上兩方面的不同情況區別對待。 1.立項管理的審查重點 由于分布式能源裝機規模小、占地面積小、基本在用戶側接入、對大電網影響較少,針對分布式能源項目的特點,制定科學、合理、操作性強的立項管理辦法,對項目行政許可程序進行優化,減少項目立項成本。 針對分布式能源是否并網、是否上網、是否享受優惠政策等不同情況,立項管理的審查重點也有所不同: 對于需要并網和/或享受優惠政策的分布式能源項目,需由政府有關部門進行立項管理。對于需要并網的分布式能源項目,為了保證公共電網的安全,在項目立項階段需要由電網企業對接網方案進行確認后,方可正式立項。對于并網且上網的分布式能源項目,則必須嚴格按照公用電網安全運行的要求,配置調度、通信、自動化、繼電保護等設備和措施。除了簽訂《并網調度協議》之外,還必須簽訂《購售電合同》。 對于申請享受優惠政策的分布式能源項目,立項審批過程中需要重點對項目的能效水平和環境影響情況進行審查,并且需要在項目的整個運行周期內進行監督,確保項目符合節能環保的基本原則。 2.立項管理的責任主體和流程 對于需要政府進行立項管理的分布式能源項目,其總體立項流程如下: (1)項目投資方開展項目初可研工作。 圖1 分布式能源的立項管理示意圖 (2)項目投資方向政府有關部門提交立項申請,取得同意后開展前期工作。 (3)項目投資方開展項目可研工作,并通過消防部門、環保部門關于消防安全、環境影響的審查。此外,對于并網的項目,需要由電網企業確認;對于需要享受優惠政策的項目需要向政府有關部門指定的機構提交項目設計文件,由該機構對項目的能效水平、環境影響情況進行評估,并出具評估報告。 (4)項目業主在上述審查意見基礎上編制項目申請報告,遞交政府有關部門進行審批。政府有關部門根據上述相關材料,決定是否核準項目實施,并下達立項批復。 二、并網管理 分布式能源系統是集中式能源系統的有益補充,共同構成相互支持的現代能源供應體系。除偏遠地區為了解決基本用電需求的獨立供電系統外,分布式能源系統通過與大電網的并網運行,由公用電網為其提供備用,可以提高分布式能源業主的供電可靠性,同時還將可能提高分布式能源系統運行的經濟性。對于電網企業來講,在分布式能源的發展過程中,需要通過分布式能源的發展,需要保證電網的安全運行,分布式能源的發展不影響向其他用戶的安全可靠供電。 (一)不同并網方式對配電網的影響 “并網運行”是指分布式能源系統在正常運行狀態下,與公用電網在主回路上存在電氣連接1。電氣連接包括電纜直接連接、經變壓器連接、經逆變器連接等方式。為了保證分布式能源的經濟和穩定運行,分布式能源需要采用與公共電網并網運行的方式。分布式能源系統并網運行按照功率交換方式可分為“并網不上網”和“并網且上網”兩種。“并網不上網”方式下,則分布式能源只與公共電網并網運行,電流的方向只能是從公用電網流向分布式能源系統用戶;“并網且上網”方式下,分布式能源系統不僅可以與公共電網并網運行,同時還可以向公用電網輸送多余電量。不同并網方式對配電網的影響對比如表5-1所示。 表1 不同的并網方式對配電網的影響對比 由表1可知,分布式能源系統并網運行,可以提高分布式能源系統的經濟性和可靠性,但在傳統的配電網中,將會對公用電網的安全運行造成一定的影響,特別是采用“并網且上網”方式的分布式能源系統,將對配電網的電能質量、供電可靠性和繼電保護都產生較大的影響。 (二)并網標準的制定與主要內容 1.并網標準的制定 目前,我國輸配電網的運行標準是統一的,大型發電機組并網也執行統一的并網標準。分布式能源雖然種類眾多,使用的技術種類多,但是為了保證電網的安全運行,需要遵循輸配電網的運行標準。因此需要由政府有關部門組織,電網企業會同分布式能源制造廠商、科研機構等共同制定統一的分布式能源并網國家標準。 2.并網的技術標準 分布式能源系統并網的國家技術標準包括接入電壓、接入容量以及對分布式能源系統本身的運行電壓、頻率、功率因素、諧波等方面的要求。 接入電壓方面,為了將公共連接點處的注入電流控制在合理范圍內,應根據分布式能源系統的容量,選擇不同的并網電壓等級,使分布式能源系統發電機組運行在一個安全合理的電壓水平上。200kW及以下分布式電源接入0.38kV電壓等級電網,200kW以上分布式電源接入10kV級以上35kV以下電壓等級電網。 在接入容量方面,對分布式能源系統接入容量的技術標準要求主要從兩個方面考慮,一是分布式能源系統并網容量應控制在接入線路容量的一定比例之內,一般以30%為宜(專線接入的除外);二是分布式能源系統并網的總容量應控制在接入點上級變電站單臺主變容量的30%,且不應超過主變最大負荷的25%。 在運行電壓范圍方面,在并網電壓因故障等原因導致電壓過高或過低時,分布式能源系統應及時做出響應,在相應時間內停止向電網線路送電,以避免使電壓偏差加劇的情況出現,確保運維和一般人員安全,同時避免損壞所連接的設備。分布式能源系統正常運行電壓范圍及電壓響應時間滿足《分布式電源接入電網技術規定》(國家電網公司技術標準Q/GDW 480-2010)的要求。 對于頻率變動范圍,分布式能源系統并網時發電頻率必須與電網頻率保持一致。分布式能源由于容量較小,在整個電網接入電源的比重很小,因此,分布式能源系統的啟停和運行對系統頻率不會造成太大影響。但是,電網頻率的變化會對分布式能源系統發電機組產生影響,因此要求分布式能源系統的控制系統能夠監測電網頻率,并調整發電機轉速。分布式能源系統的頻率響應特性符合《分布式電源接入電網技術規定》(國家電網公司技術標準Q/GDW 480-2010)中的要求。 在電壓波動和閃變方面,分布式能源并網后所引起的電壓波動和閃變,應符合國家有關電能質量的相關規定。分布式能源系統并網后電壓波動滿足《分布式電源接入電網技術規定》(國家電網公司技術標準Q/GDW 480-2010)的要求。閃變限值應符合我國國家標準《電能質量、電壓波動與閃變》中提出的要求。 對于諧波要求,分布式能源系統所連公共連接點的諧波分量(方均根值)應滿足國家標準《電能質量 公用電網諧波》和《小型電站(沼氣、余熱)接入電網技術規定》的相關規定,分布式能源系統向電網注入的諧波電流允許值按此電源協議容量與其公共連接點上發/供電設備容量之比進行分配。 對于功率因數要求,由于分布式能源系統運行時間隨機性比較大,在分布式能源系統停止運行時,電網中多余或不足的無功要由電力系統吸納或補充,如果系統不能在瞬時提供足夠的無功支持,就會導致電壓下降,系統失穩。分布式能源系統功率因數滿足《分布式電源接入電網技術規定》(國家電網公司技術標準Q/GDW 480-2010)的要求。 3.并網設備配置的標準 為了保障分布式能源系統并網后,配電網的安全穩定運行,國家應制定分布式能源并網設備配置的標準。分布式能源系統要按照并網設備配置標準,安裝必要的電能計量裝置、同期和解列裝置、安全保護裝置及通信調度裝置等設備。 電能計量裝置:對于“并網不上網”的分布式能源系統,在公共接入點安裝單向的電能計量裝置;對于“并網且上網”的分布式能源系統,在公共接入點需要安裝雙向電能計量裝置和自動抄表裝置。 同期和解列裝置:分布式能源系統與公共電網接入點應配置同期裝置和解列裝置,滿足分布式能源系統并入電網和退出電網的要求。 保護裝置:“并網且上網”的分布式能源系統,其相關繼電保護配置和整定應與公共電網相匹配,應配置相應的元件保護、系統保護、防孤島保護等裝置,接入10kV以上電網的分布式能源系統的變電站應安裝故障錄波儀。“并網不上網”的分布式能源系統,應配置逆功率繼電器或采取其它技術措施防止向公用電網倒送電力電量。 通信調度裝置:分布式能源系統,應配置與調度聯系的電話,通過10kV~35kV電壓等級并網的分布式能源系統必須具備與電網調度機構之間進行數據通信的能力,能夠采集電源的電氣運行工況,上傳至電網調度機構,同時具有接受電網調度機構控制調節指令的能力。并網雙方的通信系統應以滿足電網安全經濟運行對電力系統通信業務的要求為前提,滿足繼電保護、安全自動裝置、調度自動化及調度電話等業務對電力通信的要求。參照各地分布式能源系統并網規程規定,對于 “并網不上網”的分布式能源系統,以及容量在3MW以下,采用非旋轉發電裝置的“并網且上網”分布式能源系統,通信調度裝置可進行一定的簡化。 表2 不同的并網方式對并網設備的要求 (三)小結 分布式能源系統需要與公共電網并網運行,以提高分布式能源系統運行的經濟性和供電可靠性,但是也會對公共配電網的安全運行產生影響。 因此,綜合考慮提高能效、天然氣價格、并網設備投資、電網改造等因素,對于非可再生分布式能源,現階段建議采用“并網不上網”的方式,以提高能源綜合利用效率,降低分布式能源系統的投資;隨著我國智能電網的建設和發展,能源價格體系的完善,電網接納分布式能源的能力不斷提升,可逐步由分布式能源業主自主選擇并網方式。 三、電價機制與接網費用 分布式能源具有雙重屬性,作為電力用戶需要需要電網提供備用和電力補充供應,向電網企業支付的備用費和購電費;作為發電企業,在并網運行時需要承擔相應的接網費用,同時多余電力需要向電網企業進行出售。因此,分布式能源的電價機制包括向電網企業購電的價格機制、余電上網價格機制和接網價格。分布式能源向用戶提供電力的價格,通常由分布式能源業主與其他用戶協商確定,本課題不進行相關研究。 (一)我國現行的電價機制 目前我國的電價體系主要包括上網電價、銷售電價兩部分。由于缺乏獨立的形成機制和表現形式,輸配電價主要通過電網購銷差價體現,尚未真正形成獨立的輸配電價機制。同時,以省為價區,不同省(市、區)的電價水平往往有所區別。 上網電價目前一般由政府制定,但逐步開始引入市場定價機制。由于歷史影響,上網電價形成機制較為復雜,多種電價形式并存。目前上網電價主要實行了經營期電價、標桿電價、煤電價格聯動、招標定價、市場競價等多種電價形成機制。 銷售電價由政府制定,電價水平一般根據各地銷售電價歷史水平、購電成本以及供電成本(包括燃料、建設、運營與維修成本等)、需要的新增費用等的變化逐步調整形成。現行銷售電價一般包括居民生活用電、非居民照明用電、商業用電、非工業與普通工業用電、大工業用電、農業生產用電、貧困縣農排用電等用電類別,各電力用戶之間交叉補貼嚴重。 (二)向電網企業支付的電費構成 對分布式能源用戶,電網企業除了為分布式能源不能覆蓋的負荷部分提供供電服務之外,還為用戶的整個用電系統提供備用。由于電力系統具有發供用電一致性的特點,不論分布式能源的用戶的用電量多少或用電與否,電力企業為了滿足其隨時用電的需要,必須要準備著一定的發、供電設備容量。在國外,分布式能源用戶向電網企業支付的電費包括兩部分:一是支付向電網企業的購電費用;二是需要支付電網企業所提供備用的費用。例如,美國各州都針對電網為分布式能源提供的備用制定了相應的價格,以保證電網企業的合理收益。 我國分布式能源用戶向電網企業支付的電費也包括兩部分:一是向電網企業購電的電量費用;二是電網企業為其提供備用費用。其中,電量費用根據分布式能源用戶的實際購電量,按照用戶的銷售目錄電價進行收取,并包括政府規定的各類電費附加和各類基金;備用費用可以參照自備電廠的基本電費機制,按照分布式能源用戶的用電設備容量(KVA)或其最大需求量(KW)進行收取。 (三)上網電價機制 采用“并網且上網”的分布式能源,在滿足自身電力需求且仍有富余電量的情況下,需要向電網企業出售富余電量。分布式能源的余電采用不同的上網電價機制,將不僅影響分布式能源項目的經營效益,同時作為市場價格信號,將直接影響到分布式能源的系統運行方式和能源利用方式。因此,需要根據分布式能源的特點,合理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分布式能源上網電價機制。 1.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的上網電價機制 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屬于可再生能源的范疇,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有關規定,可再生能源采用保障性全額收購機制,即采用固定電價機制,電網企業保障性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符合并網技術標準的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價,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根據不同類型可再生能源發電的特點和不同地區的情況,按照有利于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和經濟合理的原則確定,并根據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技術的發展適時調整。 對于分布式可再生能源而言,采用固定電價機制,可以有效地促進包括屋頂太陽能、小型風力電站在內的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同時,隨著可再生能源技術的不斷進步,可再生能源建設成本的逐步下降,政府可以逐步遞減可再生能源的上網電價,使得固定電價機制既能保證分布式能源的發展,同時還能反映可再生能源真實的市場價值。 2.利用化石燃料的分布式能源的上網電價機制 對于利用化石燃料的分布式能源系統,單純發電的能源利用效率并不高。例如,大型天然氣發電機組的發電效率通常在45%以上,而天然氣分布式能源單純發電的效率在30%-35%左右,只有通過能源的綜合利用才能使其能源利用效率達到80%以上。 在制定化石燃料分布式能源的上網電價機制時,需要考慮向市場提供正確的價格信號,促使分布式能源以能源梯級利用、綜合利用、滿足自身的發展為主。如果利用化石燃料的分布式能源采用單純發電的形式,而并不進行能源的綜合利用,這將使得分布式能源系統的能源利用效率較低,將不能實現發展分布式能源系統的初衷,造成資源的浪費。 此外,分布式能源的裝機容量較小,加之上網電量主要是富裕電量,上網電量并不大,上網時間相對較短,并且分布式能源業主分布比較分散,如采用由分布式能源業主與電網企業協商確定上網電價的方式,操作機制相對復雜。 在美國和日本,對于利用化石燃料的分布式能源,通常采用 “固定上網電價機制”或“平均上網電價機制”,并通過制定較低的上網電價,來引導分布式能源的能源綜合利用,以達到提高能源利用率的目的。例如,按照美國《公共事業監管法》的規定,化石燃料類分布式能源的上網價格通常為公共事業公司的可避免的成本(avoid cost),而美國公用事業公司的燃煤電廠占總發電量的60%,天然氣占10%,通常用于調峰,這使得公共事業公司的平均購電價格遠低于天然氣電站的上網電價,這意味著對于天然氣分布式能源的上網電價要低于其發電成本。在日本,東京電力公司對天然氣分布式能源夏季高峰時段的上網電價為6.90日元/kWh,而大型的LNG發電機組的發電成本為7.0日元/kWh2,這使得天然氣分布式能源在2007年和2008年的余電上網電量都僅為200kWh。 參考國外的先進經驗,我國利用化石燃料的分布式能源的余電上網電價也可采用“固定電價”或“平均上網電價”機制。采用“固定電價”機制,可按照分布式能源的技術大類,分別制定上網電價標準。固定上網電價以當地燃煤機組的標桿電價為上限,這樣既可以引導分布式能源實現能源的綜合利用,同時價格形成過程透明、簡單,爭議小,易于執行,并且對電網企業的經營影響也相對較小。 采用“平均上網電價”,可按照本省火電機組的平均上網電價來統一制定利用化石燃料的分布式能源的上網電價。與“固定電價機制”相比,采用平均上網電價機制,將不增加電網企業的購電成本,但平均上網電價水平也存在變化比較快的缺點。 建議對于利用化石燃料的分布式能源采用固定電價機制來制定其上網電價,即按照本省的脫硫燃煤機組的標桿電價為上限,來制定分布式能源的上網電價。在分布式能源發展到一定階段,各類分布式能源機組形成一定的規模,可考慮根據不同的分布式能源技術類型,制定不同的固定電價。 (四)接網費用機制 在國外,針對分布式能源的接網費用存在“淺收費”和“深收費”兩種費用機制。其中,深收費機制是目前最廣泛采用的接網費用機制,如美國、日本和大部分歐盟國家都采用這種機制,即由分布式能源業主來承擔接入電網的所有費用,包括與電網直接連接的線路,以及因接網而造成電的網設備改造費用。淺收費機制是指用戶僅僅支付接入配電網的設備成本,而不需承擔由于該用戶接入而引發的對配電網其他設備的投資和改造。 在我國,接網費用主要針對公共電廠、自備電廠和電力用戶。其中,由于公共電廠向全體電力用戶提供電力,因此其接網工程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對于自備電廠和電力用戶,由于其接網工程主要是為了滿足用戶自身的電力需求,保證用戶自身用電的可靠性,因此這兩類用戶的接網工程通常由用戶自行投資,包括接入公共配電網的線路和相關變電設備等。 分布式能源用戶既是電力用戶,需要向電網進行購電,同時也是發電用戶,有可能向電網輸入多余電力。但是考慮到分布式能源接網的目的是為了用戶自身獲得更可靠的能源供應。因此,為了滿足分布式能源用戶的接網要求,電網企業對配電網進行一定的改造和升級,需要由分布式能源用戶來承擔。 因此,借鑒國外大多數國家的經驗,我國的分布式能源的接入費用宜采用由分布式能源業主來承擔因分布式能源接入配電網而引起的電網投資與設備改造費用的機制。在接網費用的制定中,為了促進分布式能源的發展,可考慮將接網費用進行“標準化”,即按照機組的類型和容量標準,依據并網標準中規定的并網要求,根據機組類型和裝機容量范圍分別制定相應的接網費用標準,使各類型的分布式能源接網費用相對固定。 四、鼓勵政策 分布式能源具有保護環境、節約能源、減少排放等優點,但是這些優點都是外部影響,這些優點很難在市場中體現,而分布式能源的投資吸引力相對較弱,需要政府制定相關的優惠政策予以扶持。 (一)分布式能源鼓勵政策的準入條件 分布式能源的鼓勵政策應遵循統籌兼顧資源開發、能源需求、環境保護和經濟效益,以節能減排為目標,以滿足用戶供電可靠性為宗旨,以提高能源效率為中心,因地制宜,規范發展的原則。準入條件應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鼓勵清潔環保的分布式能源發展,重點對可再生能源、天然氣熱電聯產、冷熱電三聯供、燃料電池等清潔高效的項目類型進行鼓勵。 二是針對化石燃料類的分布式能源設立能效標準,促進能源的綜合利用效率的提高。例如,利用化石燃料的分布式能源系統的總熱效率不應小于70%,熱電比不應小于75%。 三是鼓勵先進能源利用技術。應對微型燃氣輪機、燃料電池、風力發電等進行鼓勵,對小煤電、柴油發電等污染大、技術落后的技術不予鼓勵。 (二)我國分布式能源的鼓勵政策 考慮到各地區社會與經濟發展水平差異,可由國家有關部門共同制定鼓勵政策制定的總體原則和指導意見,由各省制定針對分布式能源的具體鼓勵政策。鼓勵政策可以包括以下三方面: 一是對分布式能源的投資進行優惠。優惠政策包括:1)按照分布式能源設備的銘牌容量給予財政補貼;2)在當前國產設備技術條件尚不成熟的情況下,對于確需進口設備的工程,免除設備進口稅,隨著國內分布式技術的發展,逐年減少設備進口稅的優惠力度;3)銀行等金融機構對分布式能源項目優先貸款并給予利息優惠;4)在分布式能源接入系統的投資方面給予財政補貼。 二是對分布式能源運行進行補貼。補貼方式有:1)對分布式能源系統使用的燃料價格予以優惠;2)對于分布式能源企業,提供稅收減免等優惠政策。 三是對分布式能源國產設備的研發和推廣進行引導和鼓勵。相關的措施包括:1)建立和健全科技創新激勵和保障機制、加大對分布式能源技術研究與開發的投入、促進技術轉讓、完善產業創新體系等;2)設立分布式能源技術研究的專項資金,扶持和鼓勵國內企業引進、消化、吸收國外先進技術,并在此基礎上自主創新。 五、運營模式 目前,我國分布式能源尚處于起步階段,分布式能源有投資大、運行維護技術負責等自身缺點,我國分布式能源發展,其運營模式至關重要。此外,在分布式能源向其他用戶供電方面,還存在一些法律障礙,也是分布式能源發展中需要重點解決的問題。 (一)分布式能源的運營模式分析 目前,我國的分布式能源項目的運營主要有三種模式: 模式一:業主自行投資,并負責日常維護。分布式能源項目由其所屬業主投資興建,并由業主負責組織專業人員負責日常設備運行與維護。 模式二:采用能源服務公司模式。在這種方式中,分布式能源項目由業主投資,項目建成后聘請或采用能源服務的方式,由專業機構如能源服務公司負責設備的運行和維護。 模式三: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由節能服務公司與客戶簽訂節能服務合同,可以通過使用分布式能源設備來提供客戶的能源使用效率,降低用戶的能耗。節能服務公司提供的合同能源管理包括:項目設計、項目融資、設備采購、施工、設備安裝調試等節能服務,并通過從客戶進行節能改造后獲得的節能效益中收回投資和取得利潤。 對于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其初始投資相對較小,日常維護相對簡單,并且富余電量一般采用直接上網方式,可以采用模式一或模式二方式。 對于天然氣分布式能源,特別是熱電聯產和三聯供系統,由于涉及到發動機機械、并網和三相負荷管理、水路循環的熱力技術和計算機化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識,需要多個專業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負責運行維護。對于這一類的分布式能源系統,可以引入專業的能源服務公司,采用由能源服務公司負責日常維護或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 (二)向其他用戶供電的問題 分布式能源的開發和利用應該首先立足于滿足用戶自身的能源需求,減少能源傳輸損耗,提高用戶的能源綜合利用效率。在滿足自身的電力需求的基礎上,在用戶用電低谷期,可能會出現電力富余的情況。 根據我國《電力法》的規定,“供電企業在批準的供電營業區內向用戶供電”,“一個供電營業區內只設立一個供電營業機構”,“供電營業機構持《供電營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方可營業”。分布式能源業主將多余電力出售給其他用戶,并不符合電力法的相關規定。 此外,由于我國尚未開展電力零售側競爭,獨立的輸配電價尚未形成,目前的政策條件還不具備分布式能源的余電向其他用戶出售的條件。建議在現階段,分布式能源的余電只向電網企業進行出售,上網電價按照政府批準的分布式能源上網電價來執行。隨著我國電力市場建設的開展,輸配電價機制的建立,在政策和法律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再開展分布式能源與其他用戶的售電交易。 六、相關政策建議 我國分布式能源起步較晚,需要制定相關的政策法規來引導和鼓勵能源利用效率高、節能環保的分布式能源技術的發展,淘汰污染大、能效低的分布式能源技術。通過深入研究,提出具體政策建議如下: (一)明確我國分布式能源的定義和界定標準 我國分布式能源系統可定義為:位于用戶側,優先滿足用戶自身需求,以熱電聯產、冷熱電三聯產和可再生能源發電利用技術為主,發電總裝機容量小,獨立運行或與配電網連接,包含能量產生、能量儲存和能量控制的能源綜合利用系統。我國分布式能源的界定標準:一是節能環保。分布式能源應以能量梯級利用系統和可再生能源為主,體現節能環保原則。對于非可再生能源的分布式能源系統,能源綜合利用效率應為70%以上。二是裝機容量。發電總裝機容量限定在1萬千瓦及以下,主要考慮分布式能源的技術、接網和用戶需求,強調本地供能,與現行熱電聯產等法規相銜接。三是接入電壓等級。對于有并網需求的分布式能源系統,應接入35kV及以下電壓等級的電網。 (二)明確我國分布式能源的定位與發展重點 分布式能源定位為我國集中式供能系統的有益補充,在我國能源供應系統的主要作用:一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實現節能減排;二是改善農村電力供應和解決邊遠地區用電問題,解決邊遠地區普遍服務。 我國分布式能源的發展重點需要與本地區的能源資源和負荷特點相適應:在城鎮地區主要以發展清潔環保的天然氣分布式能源和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為主,提高能源的綜合利用效率;偏遠地區主要以小型風力發電和小型光伏發電等為主,解決電力供應問題。 (三)將分布式能源發展納入國家能源規劃 在國家“十二五”能源規劃中,制定分布式能源的發展規劃。分布式可再生能源規劃可統一納入可再生能源規劃進行考慮;天然氣分布式能源規劃需納入國家新能源發展規劃,堅持節能減排和“以熱定電”的發展原則,并與電網、天然氣和電源等相關規劃有機銜接。省級規劃要以國家規劃為指導,制定本省的發展規劃,明確本地區的發展潛力、發展目標、關鍵技術和配套措施等。 (四)進一步優化分布式能源的管理協調機制 進一步優化能源主管部門和其他部門、中央和地方有關部門對分布式能源的立項、審批和價格等方面的管理協調機制。其中,對于分布式能源的立項管理需進一步優化。對于需要并網運行和/或享受優惠政策的分布式能源項目,由政府有關部門統一進行立項管理;對于需要并網運行的項目,還需由電網企業對其接入系統設計進行確認。對于并網且上網的分布式能源項目,則必須嚴格按照公用電網安全運行的要求,配置調度、通信、自動化、繼電保護等設備和措施,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和《購售電合同》。 (五)制定統一的分布式能源并網國家標準 由政府有關部門組織,電網企業和其他相關機構通過參與,制定統一的分布式能源并網國家標準,包括技術標準和并網設備配置標準兩部分,以提高分布式能源系統的可靠性和經濟性。 (六)制定分布式能源的配套價格機制 隨著我國電價改革的推進,將分布式能源的配套價格納入輸配電價和銷售電價體系中。其中,分布式能源接網由分布式能源用戶承擔因分布式能源系統接入配電網所帶來的電網投資。 在現階段,分布式能源的余電只向電網企業出售。其中,可再生分布式能源系統的余電由電網企業采用保障性全額收購機制;對于其他的分布式能源系統,為了鼓勵分布式能源系統的能源綜合利用,余電上網價格應低于當地所在省份的脫硫燃煤機組的標桿電價。在我國政策和法律條件都許可的情況下,可逐步開展分布式能源與其他用戶的售電交易。 分布式能源用戶向電網企業支付的電費包括電量費用和備用費用。電量費用根據分布式能源用戶的實際購電量,按照用戶的銷售目錄電價進行收取,并包括政府規定的各類電費附加和各類基金;備用費用可以參照自備電廠的基本電費機制,按照分布式能源用戶的用電設備容量或最大需求量來進行收取。 (七)制定分布式能源的鼓勵政策 為了提高分布式能源項目的投資吸引力,引導和鼓勵分布式能源的發展,需要制定相關的鼓勵政策,對分布式能源的投資和運行進行補貼,并引導和鼓勵國產設備的研發和推廣。優惠政策的準入條件包括:一是要鼓勵清潔環保的分布式能源發展;二是對化石燃料類的分布式能源設立能效標準;三是鼓勵先進的能源利用技術。 (八)制定利用化石燃料的分布式能源的并網方式 現階段,對于利用化石燃料的分布式能源采用“并網不上網”的方式,以提高能源綜合利用效率,降低分布式能源系統的投資;隨著我國智能電網的建設和發展,電網接納分布式能源的能力不斷提升,可逐步由分布式能源業主自主選擇并網方式。 (九)采用“先試點,后推廣”的方式推進分布式能源發展 我國地域遼闊,不同區域的季節、溫度變化和負荷特性存在明顯差異,可以首先選擇大城市、氣源充足的地區開展試點,逐步理順和解決分布式能源發展過程中的矛盾和難題,然后再進行推廣。 (十)加快推進智能電網的建設 分布式能源需要與其他電源和儲能裝置相配合才能發揮作用。我國應加快制定智能電網的發展規劃,著手研究制定促進智能電網的相關政策,加快智能電網的建設,提高配電網接納分布式電源的能力,保障分布式電源接入后系統運行的安全性和靈活性。? 注釋: 1、朱守真等,分布式電源與配電系統并網運行的探討,沈陽工程學院學報(自然科學版),2005.12 2、Tepco Illustrated, 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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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式能源的政策法規關鍵問題研究
發布時間:2012-02-10
來源:國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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